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及海外合作学院学生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09-06浏览次数:1364

(2024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适用于预科学生从入学到完成学业阶段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合作、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院组织的学生团体及文体等活动;

(三)在读期间,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应出具相应的在读证明;

(四)完成所报读项目所有规定学业后且申请就读所报读项目对接国外院校,学院应出具学业证明(结业证书)及成绩证明;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二)勤于学习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加强个人修养,提高综合素质;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假期原则上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习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结合个人鉴定,经师生民主评议,作出最终考核鉴定。

第十一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应修课程或者学分以及升级、重修等要求,由学院另行规定。

学生无故缺考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实行上课考勤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上课应关闭手机等电子设备,认真听讲,不得随意讲话,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由他人代为请假或向班长请假一律无效。学生在未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缺席,记为旷课。

第十五条  学生请病假,须向辅导员提交二级以上甲等医院的病假单。请事假须提前一天以上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家长确认方可。

第十六条  学生请三天以上(含三天)事假,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后上报学院领导批准。除突患疾病或突发事故外,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按期归校后及时销假。

第十七条  迟到或早退15分钟或以上,作旷课一学时处理;多次迟到或早退虽每次不足15分钟,但累计达三次,作旷课一学时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四个学时(课表一节课为两个学时,一学时为四十五分钟),给予警告处分,责令其写书面检查,并通知家长;累计旷课达八个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写书面检查,并通知家长;累计旷课达十六个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责令其写书面检查,并通知家长;累计旷课超过二十个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  在一学期内,学生因个人原因连续请事假超过两周(含两周)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在一学期内,学生因个人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四周(含四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一学期内,学生因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四周(含四周)者,可申请休学,并承担因休学所带来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二条  某门课程缺课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该课程记为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  期中、期末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如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请假者,应至少提前一周以上向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突发事件视情况特殊处理,报院领导批准;否则,以旷考论处,不得参加补考。凡擅自缺考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须在收到成绩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学生成绩复议申请表》提交给辅导员,学院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告知学生。

第三节  补考、休学、转项目及重修

第二十五条  补考

(一)学生课程的期末总评成绩考核未通过,可申请参加补考。

(二)本课程一学期内缺课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取消补考资格。

(三)擅自离校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出席补考考试者,取消补考资格。

(四)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取消补考资格。

(五)补考成绩“及格”及以上均记录为60分、“不及格”记录原有考核的分数。

第二十六条  休学

(一)经二级以上甲等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者,可申请休学。

(二)学生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需经家长签字确认并附二级以上甲等医院的诊治病历,报院领导审批同意。

(三)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如要复学,应至少提前30天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交本人和家长签名的复学申请以及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恢复健康证明,经学院审核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申请休学者应承担因休学所带来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七条  转项目

(一)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者,因个人原因且符合学院转项目管理规定,可申请转项目。

(二)转项目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确认并承担因转项目所带来的一切后果。

(三)因各项目课程设置、语言要求不同,学院需要综合评估转项目学生的学业能力。

(四)在读期间只允许提交一次转项目申请。

第二十八条  重修

(一)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者,因个人原因且符合学院重修管理规定,可申请重修。

(二)重修申请

1.学生本人填写《重修申请表》,经家长签字确认后,提交辅导员初审;

2.学院教学、教务、学生管理相关办公室对重修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复审; 

3.经学院最终审核通过后,学生方可重修。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努力维护校园良好的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偷窃、吸毒,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影像制品等;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进出学校必须带好学生证或校园卡,遵守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电脑房、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须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组织或参加校内的学生团体。成立学生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  学院鼓励并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并制止。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均属违反校纪,受到司法、公安部

门处罚的,学院将给予对应的校纪处分;

1.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学院将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学院将视

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 被处以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者,学院将视情

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 被判处管制、拘役和徒刑者,学院将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违法行为;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

4. 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

他作弊行为严重;

5.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

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6.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屡教不改;

7.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反学校规定;

8. 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20学时;

9. 一学期补考累计三门课且不及格; 

10. 在一学期内,因个人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四周(含四周);

11.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12. 偷盗他人财务者,屡教不改;

13. 留宿异性,男女混居屡教不改。

第四十四条  对赌博者,作如下处理:

1. 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酌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2. 首次参与赌博者,酌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3. 屡次参与赌博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 组织、策划任何规模、形式的赌博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

分。

第四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者,作如下处理:

1. 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或策划、挑起群殴并造成一定后果者,酌情给予记

过以上(含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 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他人轻伤者,酌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

处分;

3. 致他人轻伤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酌情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 为他人作伪证,并对调查造成困难者,酌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

警告)处分;

 7.侮辱、殴打教师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8. 斗殴事件已中止,事后又报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9.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影响公共秩序,无端起哄、肇事者(如在寝室、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起哄或往窗外掷瓶罐等物,敲打脸盆,砸玻璃、破坏桌椅门窗等物、焚烧物品等),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大学园区(学校)内酗酒。违者,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含

警告)处分;酒后闹事者,加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校内公共场所(含教学楼、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室内场所)禁止吸烟。不听劝告者或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学生写书面检查并通知家长。

第四十九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

轨者,酌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五十条  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酌情给予记

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十一条  收看(听)淫秽、迷信、邪教等书籍、报刊、音像制品者,

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有传播、复制、贩卖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有吸毒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进行非法传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外事纪律者,作如下处理:

1. 利用不正当手段索取钱物者,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 不尊重对方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3. 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擅自行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4. 未经批准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犯者从重处分。

第五十六条  擅自非法组织成立“同乡会”或学生社团组织,酌情给予警

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1. 擅自拆除公用设备,损坏公共财物且情节严重者;

2. 任意撕毁、剪裁学校图书资料且情节严重者;

3. 私自使用下列电器或明火:电炉、电热杯、电热棒、电热毯、电热锅、

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或在寝室、教室内违反规定私自乱拆拉电线者,没收其违规物品; 

4. 以个人或学生组织的名义私自从事赢利为目的的活动且情节严重者;

5. 以个人名义在网络散布不当言论,且造成恶劣后果者;

6. 私自留宿校外人员且情节严重者;

7. 拒不服从学校规定且经劝阻无效或恶意煽动闹事者;

8.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9. 有偷窃行为者。

第五十八条  对因违章使用电器明火而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

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公共危机时期或突发事件中,不遵守学校规定者,酌情给

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六十条  登录非法网站,利用网络散布反动、危害公共秩序的信息等,

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六十一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

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酌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十二条  从事或参加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

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从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如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学院根据其违纪

事实,从重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尚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六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七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退学处分之前,应当由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警告通知单,一式三份,由学生本人、家长、学院各执一份。结业前,学生可提交书面撤消处分的申请,学院根据其悔改态度及行为表现,酌情处理。

第六十九条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