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教育部公派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06浏览次数:1210


一、学员必须准时出席培训期间的全部课程(包括其它学习以及规定参加的各类活动),按时上、下课。

二、如果学员更换住址,要及时向部办公室报告新住址,联系方式,如电话、手机及e-mail地址等。

三、在培训期间,一般不能请事假,如确因特殊情况,请假者须填写“学员请假单”,一天以内由任课教师/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部主任批准;公派学员请假超过三天须报国家教育部有关部门批准,病假须提供医生证明,公事须提供单位证明。

公派学员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20课时(45分钟为1课时,1次专题讲座2课时)者,取消本期培训资格,不得参加结业考试,并上报国家教育部有关部门。

公派学员每学期请假累计超过30课时(45分钟为1课时,1次专题讲座2课时)者,取消本期培训资格,不得参加结业考试,并上报国家教育部有关部门。

学员请假程序:带好单位证明或医院证明来部办公室领取请假单,填写请假事由及天数,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签字后,送交办公室留存。未提前履行请假手续而缺课者,记为旷课,与缺勤一起累计,旷课1课时计缺勤1.5课时。

四、学员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在考勤表上作记录,并签名,每月底由班主任根据考勤表填写考勤统计表报培训部办公室。

五、按时完成作业,学习结束时通过结业考试者,发给国家公派或代培生培训结业证书;无论公派生还是自费生,如培训结束没有平时成绩或未通过外语结业考试,不发给结业证书。

六、学员入学后因故提出退学者,须本人写出申请,报部主任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七、学员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培训期间犯有错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