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及海外合作学院学生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09-06浏览次数:10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生入学到完成学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合作、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读期间及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相应的在读证明及成绩证明;
       (四)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业证明;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述;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级管理制度;
       (三)服从教学计划安排,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习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中方)或等级制(外方)记分。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留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学生无故缺考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行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课堂教学纪律,上课应关闭手机等电子产品,认真听讲,不得随意讲话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  学生应本人向辅导员提出请假申请,由他人代为请假或向班长请假一律无效。学生在未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缺席,记为旷课。
       第十五条  学生请病假,须向辅导员提交医院病假单。请事假须提前一天以上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家长确认。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超过三天的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后上报学院领导批准。除突患疾病或突发事故外,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
       第十七条  迟到或早退15分钟或以上,作旷课一学时处理;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作旷课一学时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达两个学时(课表一节课为两个学时,一学时为四十五分钟),给予口头警告;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八个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写书面检查,并通知学生家长;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十六个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写书面检查,并通知学生家长;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二十个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学费及书费概不退还。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因个人原因连续请事假超过两周者,勒令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因个人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四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费及书费概不退还。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四周者,可申请休学,并承担因休学所带来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二条  某门课程缺课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该课程记为不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期中、期末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如确因特殊事故必须请假者,应提前五天向学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和同意,否则以旷考论处,不得参加补考。凡擅自缺考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三节  补考、休学及重修
       第二十四条  补考
       (一) 补考条件
       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加补考:
       1.学习态度端正,尊敬师长,课堂参与分数及格,能够完成平时作业。
       2.本课程一学期内缺课时数不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擅自离校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出席补考考试者取消补考资格。
       (三)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记载,但须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 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二级以上甲等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可申请休学。
       (二)学生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确认,附二级以上甲等医院的诊治病历,并经院领导签署意见。
       (三)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交本人及家长签名的复学申请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恢复健康证明,经学院审核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申请休学者应承担因休学所带来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六条  重修
       (一)在校期间未违反学校校纪校规,未受到任何处分且学习态度认真者,因个人原因可申请重修一年。
       (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确认,并经院领导审核。
       (三)申请重修者应承担因重修所带来的一切后果,重修期间的费用自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影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进出学校必须带好学生证,遵守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电脑房、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优秀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颁发。表扬和奖励的方式: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励、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口头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留校察看
       (四)勒令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均属违反校纪,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学校均应同时酌情给予校纪处分:
       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被处以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被判处管制、拘役和徒刑者,学校将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屡教不改者。
       7. 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20学时者。
       8. 一学期累计三门课不及格且学习态度恶劣者。
       9. 在一学期内,因个人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四周者。
       10. 在一学期内,因个人原因连续请事假超过两周者。
       11.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12. 留宿异性,男女混居屡教不改者。
       第四十二条  对赌博者,作如下处理:
       1.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酌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2.首次参与赌博者,酌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3.屡次参与赌博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组织、策划任何规模、形式的赌博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者,作如下处理:
       1.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或策划、挑起群殴并造成一定后果者,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他人轻伤者,酌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酌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为他人作伪证,并对调查造成困难者,酌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7.对有下列行为者,从重处分:
       (1)侮辱、殴打教师者;
       (2)斗殴事件已中止,事后又报复者。
       8.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者,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十四条  禁止起哄,影响公共秩序。无端起哄、肇事者(如在寝室、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起哄或往窗外掷瓶罐等物,敲打脸盆,砸玻璃、破坏桌椅门窗等物、焚烧物品等),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大学园区(学校)内酗酒。违者,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酒后闹事者,从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校内公共场所(含教学楼、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室内场所)禁止吸烟。不听劝告者,给予口头警告的处分,学生写书面检查并通知家长;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学生写书面检查并通知家长。
       第四十七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酌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十九条  收看(听)淫秽、迷信、邪教等书籍、报刊、音像制品者,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有传播、复制、贩卖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十条  有吸毒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进行非法传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外事纪律,作如下处理:
       1.在对外交往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索取钱物者,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在对外交往中,不尊重对方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3.在对外交往中,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擅自行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五十四条  非法擅自组织成立“同乡会”或学生社团组织,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1.擅自拆除公用设备,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者;
       2.任意撕毁、剪裁学校图书资料,情节严重者;
       3.私自使用下列电器或明火:电炉、电热杯、电热棒、电热毯、电热锅、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或在寝室、教室内违反规定私自乱拆拉电线者,除给予处分外,没收上述物品;
       4.以个人或学生组织的名义私自从事赢利为目的的活动,情节严重者;
       5.私自留宿校外人员,情节严重者;
       6.对学校规定拒不服从,经劝阻无效或恶意煽动闹事者;
       7.发生非婚性行为者;
       8.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五十六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有偷窃行为者,酌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  在公共危机时期或突发事件中,不遵守学校规定者,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五十九条  未经批准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犯者从重处分。
       第六十条  登录非法网站,利用网络散布反动、危害公共秩序的信息等,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六十一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酌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十二条  从事或参加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从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如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细则合并从重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尚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但按细则规定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退学处分之前,应当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六十九条  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根据出国人员培训部及海外合作学院学生的具体情况,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